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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同志佛弟子與戒律》

陳卓章 (Julian Chan) 著

 

所謂信解行證,佛教是一個重視實踐和驗證的宗教。前四章我們講的是信和解,從這一章開始,我們講的是行和證。前四章討論佛學思想對同性愛的觀點,從這一章開始,我們研究的是同志佛子實踐和印證佛法的問題、迷思和盲點。

同志信佛後,一般主要有兩大徨惑。一是不清楚同性愛是否佛法所容。這己於之前的篇幅探討了。一是不清楚該如何行持戒律和修行。說到行持戒律,一般佛弟子和同志佛弟子們最大的爭論是:同性愛算不算犯五戒 (註一) 中的邪淫戒。有些在家佛弟子說,如果同性愛規限於精神心理活動層面的話,不算犯邪淫戒;又有某位法師曾告訴我,如果佛子未授邪淫戒,那麼他或她的同性愛行為便不算犯戒,但如果是授了邪淫戒的話,就算犯戒。這足見他們對戒律的認識和了解既膚淺又狹隘。要談戒律,如果只談它的條文,是到皮不到肉,見形骸而不見神髓。要談戒律,不單只看條文,還要研究它的歷史源流,制定原則,制定目的等才能對戒律作出正確的理解,運用和執行。

據「僧祇律」(註二) 記戴,佛成道後的第五年,才有戒律的出現 (註三)。之後戒律斷斷續續地定下來,直至佛入滅前,才告停止。「諸佛如來,不以未有漏法而為弟子結戒」(註四),其實,嚴格地說,佛不曾主動制過一條戒。他對弟子舍利弗說,無犯不制,也就是「不以未有漏法而為弟子結戒」的意思。這跟我們香港法案制定的原則類似。當一種現象或行為未為社會帶來問題或嚴重後果時,不會胡亂制定法例加以管制;即使要制定法例,也會先推出諮詢文件,收集各方面的意見。佛的做法也是如此。佛教戒律的制定,由於有比丘 (註五) 犯了過失,遭受外人誹謗,佛弟子們便轉告佛,請佛制戒。佛在制戒時,把戒條再三修正,有時甚至制了又廢,廢了又制。這足見佛在戒律方面是民主,開明,靈活和理性的。這也說明了:一、戒律制定的目的是要使龐大的僧團得到適當的管理,運作暢順和不變質;二、制戒的原則是因應現實需要而制,故此;三、如佛所說:「雖我所制,而於餘方不以為清淨者,皆不應用;雖非我所制,而於餘方必應行者,皆不得不行」 (註六),戒律的特性,是可以因時制異,因地制宜,可增可減,可刪可改的。

由於戒律的制定是因情而制,所以可以因時制異,因地制宜。正如以前中國人是行一夫多妻制的,所以在家佛弟子即使三妻四妾,也不算犯邪淫戒。由於可以因時制異,因地制宜,所以佛教的戒律不似基督教的十誡,並非鐵一般的定律,不可冒犯的神諭。佛教的律學,更非教條主義。譬如優婆塞五戒相經中說:若優婆塞 (註七) 共婬女 (即妓女) 行婬,不與值 (金錢) 者,犯邪淫不可悔,與值無犯。意思是說,召妓只要肯付錢,就不算犯邪淫戒。這是針對娼妓合法化的古印度和中國而制定的。這是因時因地制宜,因民風而制異的好例子。既然召妓只要肯付錢便不算犯戒,更何況兩情相悅,出自真心,不欺不詐,又非商業交易的同性愛行為?又,細究這條戒律,我們可以分柝得出,犯不犯戒,在於有否導致他人損失。對方 (妓女) 既然是由於你的錢而與你行婬 (性交) ,而事遂後你卻出爾反爾不肯付錢,就是佔了人家便宜,就是導致對方損失。所謂「損失」,可以是金錢的,可以是名節的,可以是精神的,可以是肉體的。在這樣的標準下,兩個同性之間的性行為,只要是出於雙方自願,當中沒有欺騙或強逼成份,可以說,便不算是犯戒。

又有佛弟子認為,所謂邪淫,據歷代祖師解釋,指的是與合法配偶 (夫妻) 以外的人發生的性行為。如果這是鐵定的注解,那麼北歐一些同性愛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裏那些結了婚的同志佛子間的同性愛行為,又算不算犯邪淫?如果本地的同志佛子跑到這些國家註冊結婚後,他們之間的同性愛性行為又算不算犯邪淫?如果算犯的話,理由是甚麼?如果算犯的理由是因為認為「只有異性愛者的婚姻才算是婚姻,同性愛者的婚姻不算是婚姻」的話,那麼此是婚姻,彼不是婚姻的理由何在?其標準是甚麼?婚姻的定義是甚麼?婚姻的意義與精神是甚麼?這些都是倡言同性愛婚姻不是婚姻的人的盲點?這些都是倡言同志配偶間的性行為也犯邪淫者的迷思。

再說邪淫,除了解作夫妻關係以外的性行為外,其實,據歷代典籍和祖師們「一己」的注釋,它的定義還有以下幾點。「有淫心」,即樂於行淫,否則便應覺得如熱鐵入體,如腐屍纏頸。也就是說,即使是男女夫妻,在性交時如有快感,也算犯邪淫。「是道」,即必須於口道,小便道 (陰道) 及大便道 (肛門) 行淫,否則也算犯戒。換言之,口交肛交不算邪淫,反而即使是男女夫妻,若非於「是道」 行淫,例如女方以手為丈夫解決等,也算犯戒。「事遂」,即男女二根相接相入儘管是胡麻許,也算犯邪淫,並且是重罪不可悔 (註八)。那麼,異性愛佛弟子們的性行為,即使是夫婦間的性行為,根據以上的介定,有多少對真的能做到不犯戒?如果認為只要是夫婦間的性行為,不管有淫心還是無淫心也好,不管是道不是道也好,便不算是邪淫的話,為何異性愛佛弟子可以以自身的立場和利害得失而有選擇性地介定邪淫的定義,把有淫心,是道置之一旁,而同志佛弟子則不能有他們對邪淫的理解和介定?口口聲聲強調持戒,並以戒律批判他人的佛弟子,究竟說的持戒是持到甚麼程度?十足十地盡持?有保留有彈性地持?如果有保留有彈性地持的話,有保留和有彈性的標準在那裏?如何衡量?為何可以有保留有彈性地持?為何所謂有保留有彈性地持戒的豁免範圍不能包括同性愛性行為在內?

其實,戒律的結集和流傳,從一開始便己問題多多,後來更成為僧團分裂的導火線,而幕後的「罪魁禍首」,是長老大迦葉。

我們說過,為了與民情同步調整,佛在世時,戒律是隨犯隨制,制了又改,改了又制的。佛滅後,於王舍城第一次結集時,在大迦葉的主持下,戒律輯成了律藏 (律典)。在這次結集中,阿難提出了佛入滅時的遺命:「阿難,自今日始,聽諸比丘,捨小小戒。」(註九)。意思是,一些不太重要的細節 (小小戒) 是可以有彈性地處理甚至不執行的。主持結集的大迦葉質問阿難何謂小小戒。阿難由於當時佛己病重,不想打擾而沒有追問下去,所以沒有追問下去,也就答不出來。喜歡頭陀苦行並常常離群獨處的大迦葉,便對阿難諸多責難,並「裁決」說:「我等己集法竟,若佛所不制,不應妄制;若己制不得有違。」大迦葉是個孤僻而又鐘情於頭陀苦行的僧人,他這樣的裁決,不單完全是從個人愛惡出發,含有濃厚的個人色彩,也是獨裁的表現,違反了佛制戒的民主精神。大迦葉這樣的裁決,完全違反了佛制戒的開明,靈活和理性精神,使戒律只能僵化地流傳,不能隨著社會時代的脈摶而作調整,導致了後來僧團的分裂。

與北方比丘因十事非法而產生論諍的東方比丘,就是來自阿難晚年的化區 (傳教地區)。在王舍城第一次結集的當時,南方沒有參加結集大會的富蘭那長老,就曾率眾北上,向大迦葉當面表示異議 (註十)。所以,佛子們口口聲聲說的戒律本身,就己經存在很大的問。以有問題的尺量度他人的行為又怎會準確?

由於一開始,大迦葉所集律典的公認性己受到嚴重的質疑,往後僧團分裂,各個部派便出現了各自的律典。甚至大迦葉所集的律典,由於所傳弟子各自對律藏內容的取捨不同,而變成為一、曇無德部的四分律;二、薩婆多部的十誦律;三、迦葉遺部的解脫戒本經;四、彌沙塞部的五分律等 (註十一),於王舍城初次結集的律藏,己經變得面目全非。故此,我們又怎能認定,「唯異性愛夫妻間的性行為才不算是邪淫」是鐵一般的定義?我們又憑些甚麼說同性愛者之間的性行為是犯戒,是不正當的性行為——邪淫?我們又憑些甚麼肯定佛不認同同性愛者之間的性行為?

就算我們中國人流通的律典,也是錯綜複雜,大眾部上座部律典兼雜,不同時代盛行不同的律典,不同地域盛行不同的律典的。如十誦律於姚秦時在關中譯出,到六朝時盛行於長江下游;四分律雖在差不多的時期譯出,卻要到隨朝時才有人弘揚;大眾部的僧衹律則只在六朝時於北方稍被弘揚過。我們中國佛弟子常常誇耀自己信奉的是源自開明進取的大眾部的大乘佛教,但以律為宗的律宗,所奉的律典,卻竟是來自保守的上座部的四分律。而大眾部的僧祇律學,在中國這大乘佛土竟然完全煙沒了!以戒伐人的異性愛佛弟子,以戒自伐的同志佛弟子,在伐人與自伐的當下,有否想過手中的「武器」究竟是屬於那一本律典的思想,屬於那一個部派的觀點?如果連自己也含混不清,即是人云亦云,即是迷信而非智信,即是無明;既有無明,便難斷生死難望解脫了!

綜合上面所述,我們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一、律藏從王舍城第一次結集開始,便己帶有濃厚的「從個人愛惡與立場出發而作取捨」的色彩。不單南方的富蘭那長老親自北上當面責難大迦葉,就是長年隨侍佛側的阿難也在結集大會上提出質疑,足見它的公信性和公認性很低。它的公信性和公認既低,拿它來衡量同性愛性行為的「非法」「不非法」,是善是不善,所得的結果也就相對地值得懷疑。具體點說,同性愛行為,甚至婚前性行為,婚外性行為,是否由於不是夫妻間的性行為,便就屬於邪淫——即不正當的性行為,是否便是犯了邪淫戒,是一個極待商確的問題。

二、隨著僧團分裂,各個部派以一己的觀點和角度,各自結集自己的律典,並對之作出一己的詮釋和定義,甚至大迦葉一脈傳承的律典,到頭來也因弟子們的不同取拾,而變得面目全非,故此,我們現在讀到看到學到的律典和戒條,是不是佛的本懷,己成嚴重的疑問。所以,我們可以大膽假定——律藏非佛說。換言之,如果佛活在現今世代,面對現今世情、價值觀和道德觀,可能會對邪淫有一番截然不同的解釋和介定。也就是說,我們不可一口咬定,同性愛性行為就是邪淫,根據前章佛對道德的剖柝,此等言論,極可能有違佛的觀點和看法。

三、既然律藏從一開始,各家各派可以各自增滅,在有先例可引的情況下,我們為何不能對戒律注入契合社會脈摶的新詮釋?既然佛告訴阿難小小戒可捨,又說雖我所制,而於餘方以為不淨,皆不應用,這不就是明言,戒律是可作因時制異,因地制宜的改動嗎?誠如中國佛教協會淨慧法師所說:戒律的條文是死的,社會的演變是活的,如以死板的條文硬生生地加在每一個不同時代的弟子頭上,實在是一件困難的事,也是件不合理的事。自從公元前四世紀王舍城第一次結集,律藏流傳到現在的公元二十一世紀,中間己有二千多年的歷程,所謂十年人事幾番新,何況二千多年?我不是說要發除戒律,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畢竟教團有賴它的法律和制度 (戒律) 來維繫它的和合清淨與運作,我想講的是,為了當今佛弟子的幸福,為了制止佛教戒律流於迂腐,為了振興律學,對戒律作出跟進和調整是絕對必需而又逼切的!所以我在這裏大膽動議:同性愛者之間的性行為,只要出於真誠真心,出於雙方自願,便不算是邪淫。

曾經有位同志佛弟子告訴我,同志佛弟子或同志佛教團體,最好不要碰戒律。他這番話背後的理據,可能認為同性愛是邪淫的。我的看法不單認為同志性愛非邪淫,而且佛弟子,尤其同志佛弟子,更應認真探究律學。不單只在死條文的詮釋上下功夫,更應思量鑽研死文字背後,律的源流,發展歷史,動機,意義,功能及價值取捨,觀點與原則等等,才能稱之為律「學」。佛門中常說,不疑則不悟,小疑則小悟,大疑則大悟;不聞不問,不去碰,不去思索,不去提出質疑,照單全收,人云亦云,只有助長無明無知,智慧難開,生死難斷!同志佛弟子,實當努力精進,慎思吾語。

註一:五戒分別為:不殺生,不邪淫,不妄語,不偷盜和不飲酒。五戒是出家和在家佛弟子共同尊守的戒律。

註二:律典之一。

註三:「………世尊於毘舍離城,成佛五年,冬分第五半月十二日,食後東向坐一人半影,為長老耶舍迦蘭陀子制。」

註四:「五分律」卷一。

註五:出家人的通稱。男出家人叫比丘。女出家人叫比丘尼。

註六:「五分律」卷二十二。

註七:優婆塞是男性在家佛弟子的稱呼。

註八:「戒律學綱要」第一章。釋聖嚴著。東初出版社。

註九:長阿含經第二。

註十:五分律。

註十一:大集經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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