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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業之善惡與同性愛》

陳卓章 (Julian Chan) 著

 

上兩章,我們通過佛教對現象的產生和彼此間之關係的剖柝,探討了同性愛的形成;通過佛學的本體論,探討了同性愛的本質。除了先天後天,宿世業報,人性當中本有本無外,人們在討論同性愛時,也愛談它道德不道德,對社會有好影嚮還是壞影嚮等。所以,在本章裏,我打算從佛教的倫理道德觀,和大家看看同性愛在這些範疇的問題。

於之前的篇幅裏,我們知道,從佛境出發所看到的世間種種現象,無非條件作用,即緣生,也即是空,所以沒有絕對的「好」與「壞」,沒有真正的「同」與「異」,因為「智者」己能超越「相對觀念」(二法) 和「自我主觀意識」(我見) 的局限,如實地認知和了解事物的本來面目。但只要我們還在世間,並和世間種種現象發生關係的時候,我們就不得不涉及倫理道德。前者佛教稱為「出世間法」,後者稱為「世間法」。前者是恒常的,所謂若佛出世,若未出世,法界常住。後者則是變異的,會隨地域文化的不同,時代的不同,而有所迴異。正如西方人見面時會互相擁抱和親吻,但東方人則視為「不雅」一樣,正如以前自由婚姻被視為無媒苟合,現在卻被視為天經地義的事一樣,同一種行為,於此時此地此人來說是善,但於彼時彼地彼人來說則是惡。也就是說,倫理道德不單隨著不同的「時」「地」而有變異,亦因「人」之一己愛惡而見好壞。佛在原始佛教經集「八句章」 (Attahara-Vagga) 中指出,好與壞是主觀的價值取向,而非現象真假的鑑定。換句話說,正如五四期間青年們對戀愛與婚姻自由的需求和爭取,對於仍留著辮子的老一輩來說,雖然是有歪倫常,敗壞傳統的行為,但並不表示五四青年們的愛與婚姻,和對自由人權的需求是假的。也就是說,對某些人而言,同性愛於他們心目中可能是叫他們嘔心的「不道德」行為,但這純粹是他們個人主觀的愛惡取向,並不表示因此同性愛者之間的性與愛就真的是嘔心的。兩個同性別的人其實一樣可以愛得轟轟烈烈刻骨銘心,他們之間的性行為,一樣可以使兩個人的靈與慾交滆和昇華。

思維速度和法度好的人,現在可能會問:雖然「道德」是人一己愛惡的產物,但如果人人「你有你的道德,我有我的道德」的話,天下豈不大亂?不錯,道德固然是人一己愛惡的取向,這當中有相當高的無明和我見存在,而且會隨著時地人而改變,但佛教並不否定它在俗世裏的一定準則。原始佛教經典「教誡羅侯羅菴婆櫱林經」 ( Ambalatthika-ragulovasutta) 裏便指出,任何身口意業 (行動語言和思想等行為) 如果導致自己他人或兩者痛苦的話,就是不善;相反,就是善。

「業」,梵文原語為karmar,意思是「行為」。佛教把人的行為分為三大類:身體方面的、語言方面的和思想方面的,即所謂「身口意業」。karmar一語之內涵與因果緣起論相結合後,意指行為的力量並不隨著行為的結束而終止,相反,它的作用繼續生效,直至變成另一個現象為止。比方我們在山巔推大石,「推」這個動作雖然在一剎那完成,但大石卻被我們這麼一推,便一直往山下滾去,「推」這個動作雖然停止了,它所產生的影響卻延續著,直至相關的現象形成為止。我們那一推是因,大石一直滾到山腳下是果。又,依照緣起論的說法,某種因和緣,只會產生某種果。儘管是異性愛,但如果那是強姦迷姦,逼良為娼,騙婚騙情的話,也不見得此等行為由於基於異性愛而變得善。同樣道理,兩個同性別的人兩情相悅,真心相愛,以誠相待,至死不渝,雖然是同性愛,也不見得就是惡。換句話說,佛教認為,行為的是善是惡,不在於行為的外在表現,而在於它內裏的動機。正如同一個拳頭,替人搥背使人舒服是善,揍人傷人則是惡;正如殺人雖然不好,但自衛殺人,誤殺和蓄意謀殺之間則有天淵之別。

思維好的人可能又會問:同性愛使很多人看起來想起來覺得抗拒,不舒服,不安甚至嘔心,那又算不算是導致他人痛苦,因而成為惡行?這是一個很好的問題,而答案就在於苦的定義是甚麼?

佛教常常說苦 (Duhkha),因此也常常被人誤會它是消極的宗教。我們暫且不去討論它是積極還是消極,先來看看佛教說的苦是甚麼東西。佛教一般說的苦,有生苦、老苦、病苦、死苦、怨憎會苦、求不得苦、愛別離苦和五陰盛苦 (註一),合稱八苦。前四苦是肉體方面的。後四苦是精神方面的。簡單地說,苦即是身心不愉快的感受。為甚麼面對衰老病痛和死亡(生老病死苦),得不到自己所想(求不得苦),遇到自己討厭憎恨的人、事或物(怨憎會苦),失去自己所愛的人、事或物(求不得苦、愛別離苦),我們便會生起不愉快的感受(五陰盛苦)呢?據佛解釋,這由於人性當中的貪、嗔和癡在作祟。我們「貪」戀青春,可惜青春不為我們常駐,於是我們生起不愉快的感受;我們不想見的人,不想要的物,不想遇到的事情,偏偏出現和發生,我們不能接受,不想接受,內心在埋怨,懊喪和「嗔」恨,於是我們生起不愉快的感受;我們「癡」想身邊的人、事或物永遠屬於自己,可惜世間現象剎那生滅變異,於是我們生起不愉快的感受。所謂「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癡」(註二),行為是善是惡,就視乎行為有沒有引生貪癡了。然而,有些時候,貪嗔癡也可以是善的。我們貪求世界和平,貪求悟道成佛,其貪也善;為了子女不再犯錯,於是對他們嗔怒責罰,其嗔也善;人人不擇手段,爾虞我詐,你卻偏擇善固執,癡於坦誠務實,其癡也善。所以,我們之所以苦,就在於錯貪,錯嗔和錯癡。怎樣錯?要解釋這個錯,我們必須返回十二因緣當中去探索。

當人出生後,六根與六塵接觸,這時候,人通過六根對外界事物的認知出了偏差,除了把六界所反映的當作為事物本身的真正本體外,還二分地把自己「歸類」為接受感受的一方,而外界事物是發出感受的一方,也就是說,有主客之分,有你我之別,即所謂「我見」 (自我主觀意識),而誤認現象在此等歸類下的型態,就是現象本身的真面目。正如一雙襪子,於人來說,那是衣服的一種,穿在腳上,保護雙腳;但同一雙襪子,在狗兒的腦袋裏,則是悶時拿來咬的好東西。正如喜歡吃榴槤的人,認為「榴槤是香的」,不喜歡吃榴槤的人,卻認為「榴槤是臭的」。人和狗對襪子的認知都不同,不同的人對榴槤也有不同的認知。其實,對人來說,襪子是衣服的一種,那是真確的;對狗兒來說,襪子是拿來咬的好東西,也是真確的;對喜歡吃榴槤的人來說,榴槤的確是香的;對不喜歡吃榴槤的人來說,榴槤的確是很臭的;大家都以各自所認知的,作為客體的真面目,並且更進一步,否定對方的認知,此即不能如實觀,也就是無明。「蘊之與界,其性無二」(註三),其實,人與外界事物,同為緣生現象,並非兩個完全獨立的單元。正如手錶的分針和時針一樣,雖各有長短,各有各走,但其實同樣是手錶的組成部份,沒所謂授受,沒所謂你我;蘊之與界,同為法界 (現象世界) 的組成部份,同為一個大我。而緣於無明 (不如實觀),人便錯貪錯嗔錯癡;緣於無明,人便「愛」「取」,「老死」乃至「純大苦聚集」(註四)。也就是說,苦的根源,就是無明;所以無明,排列在十二因緣之首。而無明,就是我們對自己及外界事物錯誤認知。換句話說,行為是否導致錯誤認知,便成為行為是善是惡的終極指標。因此,表面上五四期間青年們破舊立新,推行新文學運動,追求自由戀愛與婚姻的行為,雖然使老一輩的人產生不愉快的感受,使社會原有秩序出現混亂,但他們的行為,卻促使人們對人的基本權利有正確的認知和尊重,破除了他們的「無明」,所以是善行。因此,同性愛行為,雖然使某些人不安,憂慮甚至嘔心,但它也使這些人正碓認知到,在這個現象世界裏,除了異性愛外,還有同性愛和別的性取向存在,人必須放下一己的愛惡,接納「異己」,尊重他們的「存在空間」;所以,同性愛這種行為,不算是惡。相反地,同性愛者如果阿臾奉承異性愛,扭曲自己,降低透明度,便增加了異性愛者對同性愛的誤解,歧視和逼迫,使他們深信異性愛才是人的真正性取向,也就是加深了他們的錯誤認知,加深了他們的無明,那是一種惡行。故此,同志佛弟子,尤慎思之,別以為企圖改變自己是在行善,實則是在造惡。

總而言之,同性愛這種現象,儘管對某些人來說,是難以接受的事情,但一己的愛惡,並不等於客觀現象是善還是惡。雖然同性愛這種現象引起了某些人的不安,但它卻從而破除了此等有偏見的人的無知無明,故此,同性愛現象,可以說是善的現象。至於同性愛行為本身,跟異性愛一樣,只要是基於愛,基於誠,基於真,其行便善,因為行為的是善是惡不在於行為的表面,而在於行為背後的動機。至於同性愛行為,同性愛合法化,同性愛婚姻合法化,同性愛社區組織和同性愛宗教組織的出現等等,儘管真的引起了社會秩序的混亂也好,正如五四期間學子們爭取自由戀愛和婚姻自由一樣,也都是善和道德的行為。這些行為,不單破除了人們的無明,而且最終更促進了世界大同,天下為公;短暫的混亂和惶惑,不過是豐收前的辛勞,產前的陣痛。

註一:五陰盛苦。八苦之一。五陰即五蘊:色受想行識等五種構成人身的要素。人生的種種痛苦,不外色受想

     行識的苦,所以說之為五陰盛苦。

註二:出自懺悔偈。全文為:往昔所造諸惡業,皆由無始貪嗔癡,從身語意之所生,一切我今皆懺悔。是佛門

     中一首很流行的偈語。早晚課誦時亦會誦及。

註三:六祖壇經行由品。

註四:阿含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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