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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研究院「新興宗教現象及相關問題研究計劃」

子計劃四:解嚴後新興臺灣佛教教派的理念及其形成原因

訪談紀錄:童梵精舍─ Email(十六)陳卓章(Julian Chan)先生之郵件

 

【第一封】

 

From:"julian chan" <jccchk@hotmail.com>

To:tongzhidharmadhatu@egroups.com.hk

Cc:yang3927@ms23.hinet.net

Subject:Re: [tongzhidharmadhatu] 達賴喇嘛的同志論

Date:Mon, 09 Apr 2001 01:10:10

就達賴喇嘛於97年在三蕃市向美國同志佛弟子所發表的同志觀點,我個人有些地方是同意的,有部份則不太認同。

"一個社會若拒絕一群人只為他們的性傾向,這是錯誤的,因為這將為這些受歧視的人帶來莫大的傷害,因此,他肯定同性戀的平權運動是合理的且合乎羅輯的。"

這一點我基本上是同意達賴的。不過,即使一個社會對同志的歧視不會為同志帶來"莫大的傷害"也好,也不表視一個社會因此就可以拒絕一群不同性取向的人,剝削他們作為人應得的權利和空間。也就是說,同志爭取平權,不是因為他們受到逼迫和歧視,很"悲慘" 很"可憐";就算沒有逼迫和歧視,同志也應該擁有他們應得的基本人權。人人生而平等,同志權益,不該是一種額外的恩賜或撫恤。進一步說,這也不該是"平權",因為,同志的權益,不是因為異性戀者有,所以我們覺得也應該擁有相同的對待,這不是兩兄弟向父母嚷著要有同樣的東西,即使異性戀者沒有,我們也應該有人權,同志的權益,並不是以異性戀者的權益為指標和依歸,而是因為同志也是人,應該擁有人應得的權利。

"他指出,經典中對於何種性行為違反五戒中的不邪淫有若干的說明,但根據此種規定,凡是陰道性交以外的性行為,都是不正確的性行為,應該被佛教徒所避免的。因此,同性間的性行為從佛教的觀點來說,是不能被列為正確的性行為。"

對於達賴這個說法,我就不太認同了!我對密宗的認識不深,不過就顯宗的律學而言,邪淫- 即不正確的性行為,其定義基本上有兩點:1. 不是夫婦間的性行為;2. 有淫心(即有性快感,有性需要) 的性行為。至於性交的定義也有兩點:1. 即使沒有射精和交媾,只要男性和女性的性器官稍有接觸(男女二根相接相入如胡麻許) 也算是性交;2. 是道(小便道,口道和大便道),即除了陰道外,在口腔和肛門進行的性行為也算是性交。(見聖嚴法師戒律學綱要)。所以,達賴所說"凡是陰道性交以外的性行為都是不正確的性行為"就與顯宗的有點出入了。如依達賴所說,則即使是合法的兩夫婦,如果他們進行肛交或乳交,或妻子替丈夫手淫或口交也都犯了邪淫戒。那為甚麼只說"同性間的性行為從佛教的觀點來說是不能被列為正確的性行為"?難道兩夫婦間的非陰道性行為就如法,而同志間的非陰道性行為就不如法?那麼,女同志之間的性行為又如何?女同志之間的同性戀性行為是在陰道進行的吧,如據達賴的介定,則女同性戀和女同性戀性行為便是佛教可以接受的了啊!我認為,邪淫戒針對的是性行為而不是性取向,同性戀者也好,異性戀者也好,在邪淫戒底下,都一視同仁。達賴在這方面的智慧似乎及不上他在政治上的智慧!

"...同性戀者仍可成為佛教徒,甚至為了避免因為性壓抑而導致更大的負面結果,如暴力事件等,他認為,同性戀佛教徒最好還是保有他們的性行為。" 達賴這句話的前半部我同意,不過後半部我就有點兒摸不著頭腦!容許同志佛教徒有同性性行為是因為怕他們壓抑過度導致產生暴力事件!這彷彿帶有認為同性戀比起異性戀來說,其慾更強的歧視和偏見意味!為甚麼認為異性戀在家佛弟子有正常的婚姻生活和性生活是天經地義的,而同志在家佛弟子也可以有他們的同志婚姻生活和性生活是因為"買佢怕",怕他們抑壓過度,發神經斬人?這裡的邏輯毛病和開頭 "同志權益問題"的毛病是一致的。

以上,是我就達賴的講話,三點不同的看法,和不認同的地方。

Julian Chan

--------------------------------------------------------------------------------->From: "Evan" <zen_paper@yahoo.com>

>Reply-To: tongzhidharmadhatu@egroups.com.hk

>To: <tongzhidharmadhatu@egroups.com.hk>

>Subject: [tongzhidharmadhatu] 密宗對同性戀的看法

>Date: Sat, 7 Apr 2001 01:58:20

>Subject: 密宗對同性戀的看法

標  題:密宗對同性戀的看法

  表 人:梵志園站長(temple2)

發表時間:2001/03/01 23:41:11

達賴喇嘛於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一日在美國舊金山與全美同性戀佛教徒領袖們的一項座談會內容。達賴喇嘛首先表示,他個人對此議題願從兩個層面來回應,一是從社會關懷的觀點;其次是從佛教本身的觀點。

他強調,從社會關懷的觀點而言,一個社會若拒絕一群人只為他們的性傾向,這是錯誤的,因為這將為這些受歧視的人帶來莫大的傷害,因此,他肯定同性戀的平權運動是合理的且合乎羅輯的。

其次,他從佛教戒律本身來說明這個問題,他指出,經典中對於何種性行為違反五戒中的不邪淫有若干的說明,但根據此種規定,凡是陰道性交以外的性行為,都是不正確的性行為,應該被佛教徒所避免的。因此,同性間的性行為從佛教的觀點來說,是不能被列為正確的性行為。但他也進一步說明佛教所認為的不正確行為,可分為兩個層次,一是本性上的惡,如殺人;另一個則是非本性上的惡,如邪淫及出家人違反過午不食戒律等,所以一般而言,後者所引發的惡業是比前者來得輕。

達賴喇嘛進一步強調,”同性戀者仍可成為佛教徒,甚至為了避免因為性壓抑而導致更大的負面結果,如暴力事件等,他認為,同性戀佛教徒最好還是保有他們的性行為。”

當被問到為何戒律中允許異性戀信眾一天可以從事多達五次的性行為,卻認定同性戀者哪怕一生只從事過一次性行為都是錯誤的呢?達賴喇嘛坦承,這項戒律的制定可能與當時印度獎勵生產的風俗有關,他也認為,隨著時代的演進,或許過去認為是不對的事,如今已普遍被認可,例如同性戀的議題就相當值得大家來集思廣議,但戒律中的規定與說明不是他個人或其他個人所能更改的,依照傳統,這必需經由全體僧團大會討論決定,因此,他個人會建議將這項議題提到即將舉行的各教派佛教大會中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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