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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內政部咨各省市政府為解釋寺廟之不動產及法物凡未經所屬教會之決議並呈請該管官署許可而先行變更或處分者無論其事後已否補行呈准備案均應認為違法至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凡未按期報告者應令其補行報告並公告由』
叢刊資訊:MFQB,vol.28,p.455~456
32 『司法院解釋』
叢刊資訊:MFQB,vol.29,p.7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33 『內政部諮各省市政府為解釋監督寺廟條例疑義請查照飭屬知照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79~80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34 『內政部諮各省市政府為奉令禁止軍警等侵佔寺廟請查照飭屬遵照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80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35 『內政部咨上海市政府為咨覆解釋寺廟登記條例疑義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80~81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36 『內政部訓令各省民政廳為司法院解釋土地徵收第二十四條疑義仰知照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81~82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37 『司法院解釋』
叢刊資訊:MFQB,vol.29,p.143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目錄篇名:司法院解釋院字第九七三號(一)僧人如僅租住寺廟租重田產不得為住持(二)凡對於寺廟有管理權之僧道皆認為住持
38 『內政部諮上海市政府為准咨據公安局擬呈寺廟登記各證書式樣並擬酌收費用一案復請查照飭遵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143~144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39 『內政部咨各省市政府為解釋監督寺廟條例疑義請查照飭屬知照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144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40 『內政部咨河北省政府為准咨為僧道娶妻還俗問題囑請解釋一案復請查照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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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司法院解釋院字第一0二六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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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內政部諮各市省政府為奉令解釋關於佛教會「所屬」二字意義請查照飭屬知照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189~190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43 『內政部咨河北省政府為咨覆僧道還俗能否攜帶僧道私人名下之財產出廟疑義請查照飭知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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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內政部訓令首都警察廳為抄發人民團體辦理辦法仰知照由』
叢刊資訊:MFQB,vol.29,p.25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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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一、院字第一0五五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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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目錄篇名:司法院字第一0五五號解釋
46 『二、院字第一一0二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327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目錄篇名:司法院字第一一0二號解釋
47 『三、內政部解釋選派寺廟住持習慣疑義——指令浙江民政廳』
叢刊資訊:MFQB,vol.29,p.327~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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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一、院字第一一一八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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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目錄篇名:司法院字第一一一八號解釋
49 『二、院字第一一五七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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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解)目錄篇名:司法院字第一一五七號解釋
50 『三、院字第一一六四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399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目錄篇名:司法院字第一一六四號解釋
51 『四、院字第一一六五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399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目錄篇名:司法院字第一一六五號解釋
52 『五、院字第一一六六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399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目錄篇名:司法院字第一一六六號解釋
53 『六、院字第一一六七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400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目錄篇名:司法院字第一一六七號解釋
54 『七、行政法院判決二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400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目錄篇名:行政法院判決二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號裁判要旨
55 『八、行政法院判決二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一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400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目錄篇名:行政法院判決二十三年度判字第二一號裁判要旨
56 『九、國民政府廢除苛稅雜捐令』
叢刊資訊:MFQB,vol.29,p.400~402
57 『十、國民政府頒發訴願書程式令』
叢刊資訊:MFQB,vol.29,p.402~405
※(註解)附程式
58 『十一、司法院代電電字第一九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405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附原代電
59 『十二、司法院指令指字第二九二號』
叢刊資訊:MFQB,vol.29,p.406~407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附原呈
60 『十三、省府合署辦公後訴願管轄程式辦法』
叢刊資訊:MFQB,vol.29,p.407~-1
作者:此文無記作者姓名
※(註解)書本缺頁:408-409